微信公众账号禁止进行金融类欺诈、误导等营销宣传
原标题:微信公众账号禁止进行金融类欺诈、微信误导等营销宣传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聂国春)7月13日,公众微信公众平台运营中心发布《关于金融类违规营销内容的账号诈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提出禁止进行金融类欺诈,禁止进行金融禁止不实、类欺误导和无资质营销宣传,营销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宣传 随着微信公众平台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微信一个重要平台,众多微信公众号开展了金融营销宣传。公众为防范和控制金融营销活动的账号诈误法律风险,微信公众平台运营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禁止进行金融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了金融类违规营销内容治理规则。类欺 《规范》提出,营销微信公众账号发布的宣传内容中,禁止高收益理财欺诈内容,微信如推广不正常的高回报理财产品或导流欺诈项目。其中的“导流欺诈项目”通常表现为未明确日化或年化收益,但通过可疑的引导性内容,诱导用户添加个人微信或外链推广高收益理财产品。 同时,禁止有偿荐股类欺诈,即以有偿荐股为名,从事欺骗用户跟随掮客购买股票的行为;禁止以其他新型概念进行欺诈,例如以共享经济、物联网、虚拟币等名义来宣传“可以致富”等描述的内容,易导致用户受损失的夸大宣传。 《规范》还明确,微信公众账号发布的内容中不得含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夸大或者不实的金融类营销宣传、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内容,例如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等。同时,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等作为宣传噱头,误导消费者认为该金融产品或服务有政府作保证。 此外,在微信公众账号的名称设置环节,若申请主体填写的名称含有金融类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基金、证券、借贷、公募等金融业务或服务相关的关键词,主体应具备适当的金融宣传资质,提供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例如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否则,不得注册该等名称。
- 最近发表
- 随机阅读
-
- 我国首条跨海高铁全线铺轨贯通
- 快讯!日媒:东京电力公司警告22日傍晚后部分地区有停电风险
- 快讯:港股恒指涨0.46% 东方航空跌超5%融创中国跌超8%
- 意华股份并购难挽净利下滑拟“卖子”止损 大股东解禁即接力减持套现1.45亿
- 美国“血检骗局”终结!美滴血验癌公司创始人入狱11年
- 俄外交部副部长:俄美正处于断交边缘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宝能姚振华下落不明
- 恒生银行(中国)2021年净利下降14.11% 旗下分行接百万罚单
- 施耐德电气熊宜:数字赋能 全程减碳
- 视频丨法院公告称姚振华下落不明,宝能回应:相关信息有误,姚振华正在公司上班
- 俄媒:俄外交部宣布将停止日俄和平条约谈判
- 俄媒:俄议会两院将对美在乌生物实验室展开调查
- 11月LPR报价出炉:1年期和5年期均维持不变
- 国际教育大咖说:普通家庭如何实现牛娃梦
- 20亿元买入1块钱甩卖?!交易所紧急关注,公司回复来了
- 工作人员标注mu5735残骸并展开调查
- 2022年世界智能制造大会《制造智能决策控制(工业软件)》专题论坛于11月22日在南京举行
- 偿付能力充足率下滑 8天内3家险企发债达80亿元
- 日清食品发布2021年业绩 净利润3.04亿港元同比增长0.6%
- 大众中国与华友钴业、青山集团拟成立合资公司 布局电池原材料供应链
- 搜索
-